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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法规符合性方面的执行力已达到较高水平

 

2011年6月欧盟发布了原料药新法令2011/62/EU,法令要求自2013年7月2日起,凡是将原料药出口到欧盟成员国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本国药品监管机构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以确保原料药生产过程法规符合性和产品质量保证性。我司生产的盐酸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磷酸酯、盐酸格拉司琼、盐酸米托蒽醌等8个产品于2013年5月23日获得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的获得为以上产品顺利出口到欧盟成员国奠定了法规必备条件,同时标志着公司在法规符合性方面的执行力已达到较高水平。